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三

发布时间: 2012-03-20            来源:

  “52个不准”释义: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规定。
  这里所称的“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如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也包括对外公务活动,如接见外宾,出国访问,参加有关涉外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卡、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已经作为同一类行为,在整体上予以规范。如2001年3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