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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关于颁发《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安全药品储备库(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2-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

         目前,因职业直接接触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及其体液的工作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不慎出现意外而增加了感染HIV机会的事故(亦称职业暴露,详见附件中有关解释)也时有发生。实践证明:坚持预防为主和安全操作是避免HIV职业暴露感染的基本保证,使用抗HIV药物,也可以明显降低实验室和医护、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后感染HIV的危险性。为了做好艾滋病职业安全防护工作,卫生部已制定下发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及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各有关机构严格内部安全防护管理。同时,将使用抗HIV药物作为防护职业感染的最后环节,委托我中心,在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安全药品储备库(点)实施方案(试行)》。

         鉴于我国现阶段抗HIV药品来源有限,由我中心牵头,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新疆、河南、云南省(市、区)建立七个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安全药品储备库(点儿以使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及其它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立即有药可用,并已对各储备库和储备点负责人进行了培训。建议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筹建本辖区(或本系统)的安全药品储备点,存有一定量的药品,储备点可设在省级艾滋病确认(或检测)实验室,也可由主管部门酌情确定。现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安全药品储备库(点)实施方案(试行沙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附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安全药品储备库(点)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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