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8-01            来源: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监管场所应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被监管人员出入监所教育、常规教育的教学计划。对监管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和有过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被监管人员全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及时对初筛阳性样本进行确证检测,应在获知艾滋病确证阳性检测结果之日起30日内将结果告知被监管人员,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并提供艾滋病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通知》提出,监管场所医疗机构或承担监管场所医疗职责的医疗机构为监所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工作。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所内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监管场所给予配合。《通知》还强调,对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抗拒管理、散布不正当言论或威胁管理人员和其他被监管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艾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