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司法解释,明确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惩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17-10-31            来源:

  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2017年7月25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共十五条,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或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通过卖淫、嫖娼故意传播艾滋病,以及其他明知自身感染情况,仍主观或客观故意与他人发生高危性行为传播艾滋病等行为的惩处提供了更充足的法律依据。(国艾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