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
》”)已于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确保《条例》全面、有效实施,更好地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日前广西柳州市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动员会。
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明确政府应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一系列关怀、救助措施。例如,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以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项目。同时,《条例》规定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为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的知情权,《条例》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在得知阳性结果一个月内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另据悉,广西是较早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立法的省区。早在2004年12月,自治区政府就制定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颁布以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为保障广西自治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办法》是广西的一部政府规章,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其规范的内容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比,存在着不相衔接、个别规定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出有较强针对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2010年初,广西自治区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来源:柳州新闻网 记者罗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