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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出台《东莞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2006-05-30
             日前《东莞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正式出台。该《预案》对各有关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并要求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

        在《预案》中,对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则要建立本系统的暴露后预防药物储备库网点,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到市疾控中心更换药物;一旦有紧急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对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伤口还可进行消毒处理,作出初步的危险性评估。同时应在1小时内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并求诊等。

        《预案》对储备点药物供应与管理进行了要求。如市疾控中心必须保证配备1人份一个月的应急药物;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建立应急药品储备点,保证配备1人份1天的应急药品;市公安局机关服务中心、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单位则必须设立药品储备点,保证配备1人份2天的应急药物。此外,如果各储备点储备药物过期后可自行销毁并做好记录,而使用完后或到期销毁后要及时到市疾控中心免费补充;其他单位如需储备药物或者各储备点需增加储药量,则需自行购买。《预案》还规定,各储备点不得将职业暴露的药品擅自用于预案所述范围外的非职业性原因暴露的事件,也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

        一旦暴露后,都可以采取紧急局部处理的原则。在预防性用药上,则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而有区别。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宜超过24小时,如超过,也应实施预防性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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