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疾控发〔20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2〕4号),切实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工作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经性传播成为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预防控制工作难度加大,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增加,医疗救治、关怀救助任务日益加重。为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地要将预防为主、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作为当前的首要工作任务,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将经常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与重点时段宣传教育相结合,大力宣传艾滋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等知识,提高群众防治艾滋病意识和能力。根据本地艾滋病疫情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情况,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并根据其人口学特点、行为方式、接受能力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要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优化自愿咨询检测点的设置,提高有条件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筛查、检测能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艾滋病检测网络,确保检测服务方便可及。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危害警示教育和综合干预,创新干预方法,提高干预质量,促进其主动检测、减少高危行为。加强对孕产妇的筛查,对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要切实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强化血液安全管理,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全面开展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传播工作,积极探索在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中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传播的有效模式。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打击。
二、改进医疗服务,进一步维护艾滋病患者就医权益
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布局,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的综合医疗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强化医疗机构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相关诊疗条件时,首诊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不适宜转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到首诊医疗机构开展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服务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建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协调工作机制,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预防母婴传播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缩短从检测到治疗时间,保证感染者和病人及时接受抗病毒治疗和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及时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开展规范性治疗、用药指导和病情监测,及时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探索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提高治疗依从性和治疗质量,进一步降低病死率。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为艾滋病患者共同提供检测、咨询、诊断和治疗的“一站式”服务。
三、做好制度衔接,进一步提高感染者关怀救助水平
各地要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尚未纳入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完善落实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保险政策,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积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患者结算。
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救助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照国家相关生活补助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程序,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切实保护好个人隐私。结合各地扶贫开发工作,对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患者,通过贴息贷款、小额信贷等方式,采取以工代赈、就业促进等形式,支持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家庭收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艾滋病患者献爱心、送温暖。
四、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
各地要按照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予以登记。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为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信息、资金和技术等支持,逐步提高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工作能力,促进其尽快达到登记条件。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通过择优竞争的方式,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宣传教育、动员检测、干预服务、心理支持和关怀救助等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防治艾滋病服务,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力量承担。制订明确的防治服务内容和规范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组织协作,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研究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估,确保目标人群获得优质服务。
五、落实防护措施,进一步保障相关人员职业健康
各地要科学制订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储备充足,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调整设置职业暴露预防药品储备库,并及时通知有职业暴露风险的机构。有职业暴露风险的机构要完善预防控制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全面开展职业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为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有关人员发生的职业暴露。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切实提高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及时对疑似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人员进行诊断。诊断明确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待遇。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的关怀照顾,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加强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能力
各地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协会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优势,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医疗卫生机构防治水平。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针对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重大传染病防治”专项和“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实施,组织科研攻关,落实科技示范区工作任务,加大成果转化,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为了适应当前艾滋病防治需要,探索适合我国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类型地区的工作模式,国家将在认真总结前两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第三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地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防治体系,提升防治能力,创新工作方法,优化防治服务,提高防治效果。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通过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的建设,带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促进“十二五”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3年11月30日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