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今日在厦门召开全国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会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等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参加了今天的会议。 王陇德在会上说,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部分群体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相当复杂,仅靠《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涵盖和解决艾滋病防治问题。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他说,我国自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已有20年艾滋病防治工作历程。纵观20年来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立法发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5—1995年。在立法方面,出台了《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等法律法规,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在政策方面,卫生部出台了《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由于当时人们的认识所限,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以疫情监测为重点,在加强监测的基础上,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管理。第二个阶段是1996—2005年。面对艾滋病流行的严峻形势,党和政府给予高度关注。在立法方面,针对因非法采供血液(浆)传播艾滋病这一严重情况,出台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2004年还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进一步制定艾滋病防治的专门法规和政策奠定了基础。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也相继出台,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等。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署名文章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防治”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20年防治工作实践为《条例》的制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已是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依法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王陇德说,《条例》的颁布对依法全面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条例》规定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2、保障了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条例》对各级政府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的财政支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保证了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1996年,国务院建立了有32个部委参加的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在此基础上,2004年成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使我国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与此同时,艾滋病防治政策也有了较大突破,国务院制定实施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出台了“四免一关怀”政策,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关部委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4、有效解决了防治工作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条例》对国家针对高危人群实施的行为干预措施给予了肯定,在法律层面上统一了认识,为这些行为干预措施的落实奠定了法律基础。5、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 王陇德强调,学习贯彻《条例》应当把握的几个基本点:一是强调政府在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二是突出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三是突出反歧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四是强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五是建立和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技术支持体系。六是确定了推广使用安全套、药物维持治疗等预防干预措施的法律地位。七是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八是将“四免一关怀”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九是违反《条例》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王陇德在会上介绍了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他说,2005年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开展的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约7万人,因艾滋病死亡约2.5万人。我国艾滋病流行主要有几个特征:第一,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第二,艾滋病流行范围广,地区差异大。第三,三种传播途径并存,吸毒和性传播是新发感染的主要途径。第四,艾滋病感染者发病及病人死亡情况严重。第五,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第六,存在艾滋病疫情进一步蔓延的危险。 王陇德强调,各地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依法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好几项工作:第一,要依法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防治工作责任制。同时,依法贯彻落实新的五年行动计划,继续加大防治工作投入。各地要依照《条例》规定,推动艾滋病防治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各地要加强协调,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加大对防治工作的投入,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将专项经费的落实作为落实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争取从2006年起,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要加大对重点人群干预措施的落实力度。《条例》已经对重点人群实施干预措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各地要在继续严厉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大力推广示范区和干预措施试点的工作经验,迅速扩大综合干预措施的覆盖范围。一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和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二要在吸毒严重的地区积极推广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为主要手段的综合干预措施。要增加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数量;研究、探索参加治疗的吸毒者的就业问题,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状况;要探索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中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回归社区后继续推行药物维持治疗;在难以开展药物维持治疗的边远地区,继续实施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三要切实发挥各级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作用,加强工作队成员的培训,以卖淫妇女、男男性行为等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人群作为主要干预工作目标人群。要注意动员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支持他们深入娱乐服务场所、男性同性恋活动场所以及有男男性行为的场所开展健康宣传、同伴教育等工作。 第三,进一步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和相应措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抓好“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有关省(区)要将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工作,争取在今年内,将儿童抗病毒治疗的人数扩大到500名或更多。二是积极开展孕妇的艾滋病筛查和咨询服务,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的母婴传播。三是研究和适当扩大艾滋病的中医药治疗。四是各地要对本地区“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没有制订配套政策的要尽快制订,没有落实政策的要抓紧落实,要把工作做细、做扎实。 第四,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一是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支持,选派预防和临床医务人员到基层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有关技术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二是各地要按照《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确保工程目标和任务的如期完成。同时,要结合方案的实施,做好流动人口的干预工作,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省份和一些大中城市,流入人口比较集中,要更加重视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安排好进城务工青年的工余生活,把他们吸引到健康有益的活动中来,积极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感染和传播。 第五,各地要加强对各地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督导检查,宣传教育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各地要以《条例》宣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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