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官进出口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规定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为原卫生部行政审批事项。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再次明确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口需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上述法规实施后,对保障医疗质量、管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官进出口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保障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 主要内容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包括血浆及其他血液成分)、组织器官用于临床医疗用途。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对于需要跨境转运造血干细胞的,由中国红十字会等公益机构按照社会公益渠道与流程办理出入境手续。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再受理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申请。用于科研及其他用途的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按照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深入推进无偿献血和人体组织器官捐献工作,贯彻落实《献血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血站采供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定期组织血液安全技术核查,保障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不断增加组织器官供给并提高利用率,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完善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