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储备库(点)的设置、组织管理和发展 (一) 设置: 1.根据地理位置,目前设立4个药品储备库和3个药品储备点。4个区域性储备库分别设在北京、上海、成都和广州;3个储备点分别设在云南、新疆和河南。每个药品储备库(点)所在单位由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有经验的专家负责这项工作。这些地区都有方便的运输条件,而且处在所覆盖地区的中心位置,便于对事故提供快速反应。我国艾滋病安全药品储备库(点)和负责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见附表4。 2.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储备:每个储备库(点)需要常规储备2-3种药物,这些药物包括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ZDV和3TC,或用双汰芝)和一种蛋白酶抑制剂(茚地那韦,IDV或佳息患)。按每个储备库(点)可应急处理2-5次事故的用药量储备。 3.上述四个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储备库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尚未建立储备点的省份,三个储备点负责本省的职业露问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为上述7个储备库(点)提供免费药品用于贫困地区和经费困难的单位,不足部分由各储备库(点)自行解决,对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和单位在紧急使用药物后由使用单位补回所用药物费用。 (二)组织和发展 1.各省安全药物储备点的工作纳入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HIV感染情况较严重的省和或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省卫生厅应尽快筹建自己的安全药品储备点,可针对省内需求安排有一定量的安全药品储备。其余各省经过一个短的过渡期(2-3年)也应筹建起来。 2.各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安全药品储备点的建立,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办理。 3.省级储备点可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行政及其他系统的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启动经费由省垫付,运转经费可根据情况采用多种方式,免费或由使用药物单位自行后期支付补回。 4.各省和各系统自己筹建的安全药品储备点,均要求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及协调工作 1.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安全药品总储备库设在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和药物使用情况,负责在储备库和储备点之间进行储备药品调剂,同时承担北京地区药品储备库工作。 2.在总储备库的统一协调下,各储备库(点)负责所覆盖范围内职业暴露事故预防性用药,包括与当地专家共同进行暴露级别、暴露源头严重程度的评估,确定用药方案,并负责事故后的咨询、技术指导、分析总结等工作。 3.各省和各系统自已筹建的安全药品储备点负责本辖区内或本系统职业暴露事故预防性用药,包括对暴露级别、暴露源头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用药方案,并负责事故后的咨询、技术指导、分析总结等工作。 4.在药品到效期之前的1~2个月,个储备库点应与有关制药(包括营销)公司联系及时更新药物。职业暴露安全药品不得擅自用于非职业性原因暴露的事件。 5.药品储备库(点)启动后,各储备库(点)和自建的储备点都应严格按照《HIV职业暴露安全药品储备库和储备点的实施方案》的规范化要求做好药品的使用、发放、更新和管理以及事故的登记、处理和跟踪检测等工作。 五.自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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