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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方面的提醒: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2010-12-21
       2010年,逐期刊登《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本期为第三期:
  “政者政也”。《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纪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少犯或不犯错误,应该是很有裨益的。

  生活方面的提醒: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党员违法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第七条 实施和处理意见第五条规定,适用于前款包括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对违法“补充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及有关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者工作上的关系,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挥霍国家集体资财,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增加了基层单位的接待负担,这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必须加以制止。条纹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二是单位不准动用公款租、包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和娱乐活动。三是单位在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娱乐活动时,不得用公款雇请陪跳、陪唱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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