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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2010-06-0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证组织实现以下目标: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 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 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
  第六条 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
  (二) 管理层的经营理念;
  (三) 管理层倡导的组织文化;
  (四) 法人治理结构;
  (五) 各项职责的分工及相应人员的胜任能力;
  (六) 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第七条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识别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
  (二)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条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有经营活动应有适当的授权;
  (二) 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三) 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
  (四) 资产和记录的接近限制;
  (五) 独立的业务审核。
  第九条 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信息;
  (二) 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
  (三) 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 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监督;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组织所有人员的参与。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是对组织目标实现的相对保证。由于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 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 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
  (三) 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 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
  (五) 组织文化的内容及组织成员对此的理解与认同;
  (六) 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 组织各阶层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八) 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九) 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
  (十) 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十一) 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 可能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
  (二)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
  (三) 对抗风险的能力;
  (四) 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 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 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三) 控制活动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四) 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 获取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能力;
  (二) 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 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
  (四) 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判断组织已有标准的适当性。如果认为已有标准不合适,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合适的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基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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