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
发布时间: 2013-01-11 来源: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
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