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政务通报 (第8期) (总第401期)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二ΟО六年四月十一日 按 今年1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7号令,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并自3月1日起施行。2月28日至3月1日,卫生部在福建厦门召开“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会议”,认真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交流了防治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了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和依法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任务。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刊发他的讲话,供各地深入学习。 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 依法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在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会议上的讲话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卫生部副部长 王陇德 (2006年 3月1日) 今天是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1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7号令予以公布,自今天起施行。《条例》是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关键时期,国务院发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法规。《条例》的实施是我国政府实践“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保护人民健康的一件大事;对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新制订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为保障我国艾滋病防治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实施。下面,我就学习贯彻《条例》,正确认识和科学分析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当前应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条例》的颁布对依法全面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部分群体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内容相当复杂,仅靠已经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涵盖和解决艾滋病防治的相关领域和问题。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我国自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已有20年艾滋病防治工作历程。纵观20年来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立法发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5-1995年。在立法方面,出台了《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等法律法规,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在政策方面,卫生部出台了《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由于当时的认识所限,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以疫情监测为重点,在加强监测的基础上,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管理。其目的主要是将艾滋病“御于国门之外”。但事实证明,此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989年在云南省瑞丽边境地区的注射吸毒人群中集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1995年在河南、安徽、湖北等省因非法和不规范采供血造成艾滋病的传播等情况说明,艾滋病不仅传入了中国,而且在内地部分地区已开始传播蔓延。 第二个阶段是1996-2005年。面对艾滋病流行的严峻形势,党和政府给予高度关注。在立法方面,针对因非法采供血液(浆)传播艾滋病这一严重情况,出台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2004年还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进一步制定艾滋病防治的专门法规和政策奠定了基础。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也相继出台,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等等。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署名文章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防治”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20年防治工作实践为《条例》的制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已是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依法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二)《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1、明确了政府防治艾滋病的重要工作职责。《条例》规定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保障了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相应加大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但这种经费的投入需要长效的保障机制。《条例》对各级政府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的财政支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条例》的颁布使防治经费的投入有了法制保障。 3、保证了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1996年,国务院建立了有32个部委参加的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在此基础上,2004年成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使我国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与此同时,艾滋病防治政策也有了较大突破,国务院制定实施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出台了“四免一关怀”政策,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关部委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各项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为全面推动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对我国已初步形成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防治政策和措施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证了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4、对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统一了认识。几年来,虽然在相关的政府文件和领导的讲话中反复强调推广针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措施,如针对静脉吸毒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在公共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等的重要性,但是,在部分领导干部和群众中仍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影响了这些干预措施的推广和落实。《条例》对这些行为干预措施给予了肯定,在法律层面上统一了认识,为这些行为干预措施的推广奠定了法律基础。 5、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去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是“抗击艾滋,履行承诺”。《条例》的颁布实施,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政府“履行承诺”的积极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遏制艾滋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决心,将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学习贯彻《条例》应当把握的几个基本点 (一)强调政府在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政府在防治工作中的领导职责。今后政府如不作为将违法。全社会和人民群众会进行监督。 (二)突出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做好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条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突出反歧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给予他们应有的社会救助、医学照顾。这不仅使健康这个最基本的人权得到根本保障,而且有利于及时发现传染源,对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不仅对反歧视,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强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缺乏预防艾滋病防治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强调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条例》专门用了1章12条规定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内容。重点规定了针对普通民众、重点人群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内容和措施。 (五)建立和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技术支持体系。 建立和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是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础。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有无专业队伍影响非常大,很多技术问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专门人员解决,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系统,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救助和公共卫生服务环境。为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三个技术支持系统,即艾滋病监测网络系统,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系统,医疗机构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系统。 (六)确定了推广使用安全套、药物维持治疗等预防干预措施的法律地位。 预防控制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对吸毒成瘾者实施药物维持治疗等艾滋病预防干预措施是国际上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成功经验,在我国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经验和实效。《条例》从传染病预防的角度制订预防干预措施的条款,以保证这些干预措施的逐步推广实施。 (七)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 为了使各项预防措施能够得到切实落实,在总结国内外预防艾滋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在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二是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三是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 (八)将“四免一关怀”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四免一关怀”政策举世瞩目,向世界表达了我国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决心。《条例》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政策明确下来,更有利于这一政策的落实。 (九)违反《条例》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不同的机构、单位和人员细化了法律责任。这方面做了许多规定:一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各种责任。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行为的责任。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违反《条例》的责任。四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任。五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六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的明确将进一步推动各种防控措施的落实。 三、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对宣传贯彻《条例》的要求 (一)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 2003年,专家估计我国当时有84万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近两年,我国开展了既往有偿供血人群和“两劳”人员大规模的筛查,并通过加强监测,收集了更多的艾滋病相关数据,对高危人群规模进行了更为详细的估计,疫情估计方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05年,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开展的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约7万人,平均每天190人左右,因艾滋病死亡约2.5万人。我国艾滋病流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哨点监测显示,吸毒人群中的感染率从1996年的1.95% 上升到2005年的7.54%;暗娼中的感染率从1996年的0.02%上升到2005年的0.51%;高流行地区孕产妇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从1997年的未检测到,上升到2005年的0.26%。这些数据都说明,我国艾滋病疫情在高危人群中仍呈上升趋势。 第二,艾滋病流行范围广,地区差异大。截至2006年1月底,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累计超过30,000例的有:河南和云南省;超过10,000例的有:广西、新疆自治区和广东省;宁夏、青海、西藏3个省(区)报告数低于100例。不同地区的吸毒、暗娼人群感染率存在较大差异。新疆、云南、四川等省(区)部分地区中,注射吸毒人群感染率超过50%;江苏、浙江、内蒙古、辽宁等省(区)注射吸毒人群感染率低于5%。云南、重庆、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省(区、市)的一些地区中,暗娼人群的感染率超过1%。 第三,三种传播途径并存,吸毒和性传播是新发感染的主要途径。目前,注射吸毒和性接触已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方式。既往有偿采供血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虽然仍占较大比例,但主要是1996年以前发生的感染。疫情评估结果显示,现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4.3%,经性传播占43.6%,经采供血/血制品传播占10.7%,母婴传播占1.4%。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传播占49.8%,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8.6%,母婴传播占1.6%。 第四,艾滋病感染者发病及病人死亡情况严重。近两年,全国艾滋病病人报告数和死亡病例报告数大幅增加,说明一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进入发病高峰期。2004-2005年,全国报告艾滋病病人数占累计报告病人总数的60.7%,报告艾滋病死亡人数占累计报告艾滋病死亡总数的63.4%。约1/3的病人到艾滋病晚期或机会性感染较重时才开始接受治疗,因而严重影响了疗效。 第五,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监测资料表明,艾滋病正由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在云南、河南、新疆等省(区)的部分地区中,孕产妇、婚检及临床检测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说明个别地区已达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界定的高流行水平。 第六,存在艾滋病疫情进一步蔓延的危险。公众对艾滋病的了解依然很少,很多人还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免受艾滋病侵害。国家疫情监测数据表明,有45.5%的注射吸毒者共用注射器;11%的吸毒者有危险性行为,增加了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危险,艾滋病在吸毒人群和暗娼、嫖客人群之间的传播加剧。此外,人口的大量流动、不安全性行为的增加以及很多城市增长的性病发病,也都是促使艾滋病蔓延的重要因素。 (二)对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几点要求。 1、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提高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我国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率先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只有熟悉《条例》的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依法防治。 2、重点做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会议结束后,各省艾防办、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条例》内容和本次会议精神。各省艾防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求各成员单位及其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并将《条例》内容纳入到各省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内容,以及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的培训课程中。国艾办将与中央党校合作,利用中央党校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远程教学网络开展宣传工作。各地要制订培训计划,争取用一到两年时间将县级以上有关领导干部培训一遍。 3、大力开展对全社会的宣传。各地要协调当地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大型街头宣传、“面对面”宣传、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等多样的宣传形式,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当地“五五”普法规划,并与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相结合,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主动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加强卫生系统的宣传、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卫生系统内部的学习。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条例》学习、培训的方案,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培训。据我们了解,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对艾滋病防治知识还非常缺乏,一定程度存在着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等现象。以后再出现这些现象就属违法,因此各地要利用知识竞赛等形式,掀起一个学《条例》、用《条例》、落实《条例》的热潮,使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将《条例》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5、动员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在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各级艾滋病防治办公室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作为单位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学习、了解《条例》内容,正确认识艾滋病,主动遵守《条例》规定,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这项工作对我国艾滋病控制非常重要。要向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学习这方面的经验,通过广泛宣传动员,让群众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 6、切实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是《条例》宣传工作的重要对象。只有让他们了解《条例》内容,才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其履行义务。各地卫生部门可以联合共青团、妇联等社团、民间组织,通过青年志愿者宣传、“职工红丝带”宣传、“面对面”宣传、服药督导员宣传、感染者互助组织宣传等多种形式,使已掌握的所有感染者和病人都能知晓《条例》并了解相关规定。 7、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卫生部将积极协调配合外宣办等部门,结合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利用中外有关宣传媒体,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工作。 (三)结合《条例》的贯彻落实,重点做好几项工作。 为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继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召开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后,2005年6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了艾滋病防治的九项措施,11月,国务院又相继召开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落实有关会议精神,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依法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各地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法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及早向政府汇报并与有关部门沟通,用足用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上级要加强对下级责任目标、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法推动跨部门合作,做好防治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形成艾滋病防治的合力。 2、依法贯彻落实新的五年行动计划,继续加大防治工作投入。《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即将下发实施。各地要依照《条例》规定,推动艾滋病防治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要结合实际,制订当地及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协调,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加大对防治工作的投入,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将专项经费的落实作为落实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争取从今年起,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消除社会歧视。宣传教育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也是根本措施。各地要以《条例》宣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 4、加大对重点人群干预措施的落实力度。《条例》已经对重点人群实施干预措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各地不必再为是否可以采取这些干预措施争论不休,而是应该研究如何依法全面实施这些措施。按照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重点人群干预措施覆盖面达不到60%,不可能控制艾滋病流行。要在继续严厉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大力推广示范区和干预措施试点的工作经验,迅速扩大综合干预措施的覆盖范围。 一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和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二要在吸毒严重的地区积极推广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为主要手段的综合干预措施。要增加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数量;研究、探索参加治疗的吸毒者的就业问题,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状况;要探索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中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回归社区后继续推行药物维持治疗;在难以开展药物维持治疗的边远地区,继续实施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三要切实发挥各级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作用,加强工作队成员的培训,以卖淫妇女、男男性行为等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人群作为主要干预工作目标人群。要注意动员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支持他们深入娱乐服务场所、男性同性恋活动场所以及有男男性行为的场所开展健康宣传、同伴教育等工作。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要加强监督、指导、宣传教育。 5、进一步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和相应措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抓好“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有关省(区)要将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工作,争取在今年内,将儿童抗病毒治疗的人数扩大到500名或更多。儿童治疗效果良好,社会关注,这项工作要尽快推开。二是积极开展孕妇的艾滋病筛查和咨询服务,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的母婴传播。三是研究和适当扩大艾滋病的中医药治疗。四是各地要对本地区“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没有制订配套政策的要尽快制订,没有落实政策的要抓紧落实,要把工作做细、做扎实。最近,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在制订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管理规程,主要目的是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检测、治疗、宣传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卫生部还准备与计生委、红十字会等单位共同发起以关爱为目的的帮扶活动,号召有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志愿者,每人帮助一位到几位感染者或病人,使他们在治疗、检测及日常工作、生活等方面得到关爱和帮助。 6、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一是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支持,选派预防和临床医务人员到基层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有关技术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二是要按照《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确保工程目标和任务的如期完成。同时,要结合方案的实施,做好流动人口的干预工作,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省份和一些大中城市,流入人口比较集中,要更加重视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安排好进城务工青年的工余生活,把他们吸引到健康有益的活动中来,积极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感染和传播。 7、加强对各地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艾防办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检查方案,加强对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和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艾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施行是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性的重大意义。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统一认识,振奋精神,加强合作,真抓实干,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水平,为保护人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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