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日 我们,42个国家的政府首脑或代表于1994年12月1日在巴黎汇聚一堂: Ⅰ. 铭记艾滋病的严重流行已对人类构成威胁,它的扩散正在影响着所有的社会,它正阻碍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并使各国国内及国家间的差异日益悬殊,贫困和歧视是促成该病扩散的因素,艾滋病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它的流行毫无区别地涉及到所有人口,但妇女、儿童和青年的感染呈上升趋势,它不仅造成身心痛苦,而且常常被用作严重侵犯人权的借口, 还意识到各种各样的文化、法律、经济和政治障碍正在束缚着信息、预防、关怀和支持方面的工作,艾滋病的预防和关怀支持战略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它们必须成为与该疾病流行进行斗争的有效综合途径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在出现新的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团结一致的组织,特别包括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 Ⅱ .庄严宣告作为政治领袖,我们有责任将与艾滋病的斗争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我们有责任对我们社会中和国际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有可能遭受感染的人们寄予同情,并与他们团结一致地采取行动,我们决心保证所有艾滋病相关人群能在任何情况下,同样充分和平等地享受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们决心与贫困、污辱和歧视进行斗争,我们决心以一种真正的合作共事精神调动社会的所有方面公立和私营机构,社区组织和与艾滋病相关的人们。我们赞赏和支持双边、政府间、非政府和社区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和工作,并承认他们在与该病流行所做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确信,只有长期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力和良好协调如由共同发起的联全国艾滋病规划所采取的行动,才能遏制该病的流行。 Ⅲ .在我们的国家政策中,保证通过法律和社会条件保护和促进个人的权利,尤其是那些与艾滋病相关人群或特别易于感染艾滋病者,充分吸收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以及艾滋病相关人群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保法律对艾滋病相关人群在获得卫生保健、就业、教育、旅行、住房和社会福利方面给以同等的保护,强化下列预防艾滋病的必要途径: ◆ 促进和普及文化上能接受的各种预防战略和产品,包括避孕套和对性传播疾病的治疗。 ◆ 促进对校内外青年进行适当的预防方面的教育,包括性和性别教育。 ◆ 改善妇女的地位,教育和生活条件。 ◆ 与最脆弱的人群,例如性传播高危人群和移民进行合作,开展特定的降低危险的活动。 ◆ 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 加强初级卫生保健系统,将其作为预防和保健的基础,并将艾滋病活动纳入这些系统中,以确保公平提供综合保健。 ◆ 争取获得必要资源,以便更好地与该病的流行作斗争。 包括充分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脆弱人群共同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 Ⅳ. 决心通过下述措施和活动加速国际合作。为此,我们必须对共同发起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的发展提供承诺和支持,将其作为一项适宜的框架,用以加强参与各方之间的伙伴关系,并在与艾滋病的斗争中提供指导和全球性的领导。应结合共同发起的联合规划及其它适宜的讲坛进一步明确和制定每项活动的范围。 1.此倡议通过加强与艾滋病有关人群及社区组织网络的能力和协调,支持艾滋病相关人群更大程度地参与,保证他们在国家、地区和全球各级充分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时特别鼓励创造政治、法律和社会方面具支持性的环境。 2.通过支持国家和国际公私营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的建立,促进全球艾滋病科研方面的合作,以便加速包括疫苗和杀菌剂在内的防治技术的开发,并提供必要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能获得这些技术。这项合作努力应包括有关的社会和行为研究。 3.加强血液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以便互通技术信息,提出所有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并促进建立和落实合作伙伴关系,以确保所有国家的血液安全。 4.为加强各国,特别是需求最大国家的能力,鼓励一项全球关怀倡议,确保普及关怀、护理、基本药物、已证明有效的预防方法等综合性社会支持服务。 5.动员地方、国家和国际组织向面临艾滋病感染危险或受其影响的儿童和青年(包括孤儿)提供援助,并将之作为其常规活动的一部分,以便促成一项全球性的合作,减轻艾滋病流行对全世界儿童和青年的影响。 6.通过激发国家和国际的努力,支持旨在减轻妇女对艾滋病易感性的活动,目的在于通过下列手段使妇女享有权力:提高她们的地位,消除不利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确保她们参与一切与之有关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建立各种关系及加强促进妇女对其权利的享有。 7.加强那些从事与艾滋病有关的人权和道德准则事宜的国家和国际机构的能力,包括利用咨询委员会及国家和区域工作网提供领导、宣传和指导,以确保无歧视、人权和道德准则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们敦促所有国家和国际社会提供上述措施和活动所需要的资源。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即将共同发起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及其六个成员组织和规划,协同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采取一切可能步骤实施本宣言。 参加巴黎首脑会议并签署宣言的国家是: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哈马 比利时 巴西 布隆迪 柬埔塞 喀麦隆 加拿大 中国 丹麦 吉布提 芬兰 法国 德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意大利 科特迪瓦 日本 墨西哥 摩洛哥 莫桑比克 荷兰 挪威 菲律宾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盟 塞内加尔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坦桑尼亚 泰国 突尼斯 乌干达 英国 美国 越南 赞比亚 津巴布韦 本文译自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最佳实践系列文件(From Principle to Practice: Greater Involvement of People Living with or Affected by HIV/AIDS (G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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