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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5-2020年)
2015-12-18
    

  (来源:广西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好2015-2020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组织实施,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10-2014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成果,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全社会共同应对的良好局面更加牢固,基层防治网络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支撑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重点人群、重点区域源头管控更加有效,新发感染率和死亡率继续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艾滋病疫情不反复、不反弹,全面实现国家提出的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各项指标要求。 

  二、工作步骤 

  2015-2020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5年10月前,在全面总结2010-2014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15-2020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方案。 

  第二阶段:2015年11月-2017年12月,全面实施攻坚工程。 

  第三阶段:2018年1-2月,进行中期评估。 

  第四阶段:2018年1月-2020年12月,深入实施攻坚工程。 

  第五阶段:2021年1-2月,进行终期考核验收。 

  三、重点工程及要求 

  2015-2020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包括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控制性与毒品传播艾滋病、基层艾滋病防控体系建设、艾滋病综合干预、艾滋病防治能力提升、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艾滋病社会救助、防治艾滋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8个专项工程。 

  (一)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 

  1.工作内容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坚持重点时节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增加艾滋病危害的警示性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疫情严重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到2020年,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85%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95%以上,青年学生、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均达90%以上。 

  2.责任分工 

  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党校(行政学院)负责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全区初中、高中和大中专院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相关教育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加强对机构内老年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墙报,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专业技能、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大对城乡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公益广告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文化、工商和旅游发展部门负责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护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将艾滋病宣传教育纳入医院评审指标,为有关部门提供艾滋病防治信息和技术支撑。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制定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 

  交通运输、铁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负责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公益广告。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控制性与毒品传播艾滋病工程 

  1.工作内容 

  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对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率达100%,并强化后续追踪动态管理。所有检测阳性人员均纳入公安部门重点人口,重点管控。巩固药物维持治疗成效,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在每个设区市至少设立1所行政或刑事特殊监区,收容或收押治疗感染艾滋病的涉案人员。“无毒县”“无毒社区”数量逐年增加。吸毒人群综合干预覆盖率达90%以上。 

  2.责任分工 

  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控制性与毒品传播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文化、工商和旅游发展部门负责落实星级宾馆、旅馆、旅社、招待所、家庭式出租屋、发廊、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工作,加强对旅馆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止卖淫嫖娼和贩毒吸毒活动的日常监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旅馆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及其健康证发放,协助公安部门对被抓获的卖淫、嫖娼和贩毒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和治疗,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吸毒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其他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安全套质量的监管,会同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吸毒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其他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工作。 

  (三)基层艾滋病防控体系建设工程 

  1.工作内容 

  建立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责任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基层艾滋病防治网络。建立激励机制,落实责任人。制定基层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评估办法,签订目标责任状,乡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签订防艾责任状,签订率达100%,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防艾责任状,签订率达100%。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综合能力。建立疫情研判机制,开展对艾滋病易感高危人群的摸底调查,明确辖区内疫情分布及高危人群区域分布。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教育,协助开展高危人群干预和随访管理等工作。 

  2.责任分工 

  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基层艾滋病防控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村(居)委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乡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教师、村(社区)干部和计生专干负责本辖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协助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的干预及随访管理工作。 

  (四)艾滋病综合干预工程 

  1.工作内容 

  加强对高危人群及感染者的综合干预和随访管理,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免疫功能检测、阳性配偶或固定性伴的艾滋病检测比例。建立便捷的安全套供应网络,实现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农村地区安全套全覆盖。健全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性病规范化门诊服务体系。加强传染源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完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规范化管理体系。强化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推诿或拒绝诊治艾滋病患者。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补偿机制,推广检测、咨询、诊断和治疗的“一站式”服务,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内容,为所有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提高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质量,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到2020年,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90%以上;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检测比例、配偶或固定性伴的艾滋病检测比例均达85%以上;符合治疗条件并自愿接受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比例达90%以上;孕产妇艾滋病、乙肝、梅毒检测率达95%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2.责任分工 

  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综合干预工程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共同协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旅游发展、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五)艾滋病防治能力提升工程 

  1.工作内容 

  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升级、更新和补充实验室检测设备,强化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开展哨点监测、高危人群规模测算、咨询检测工作,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进一步提高艾滋病监测检测能力。加强艾滋病耐药监测。完善自治区艾滋病临床治疗中心和市级艾滋病临床治疗点的建设。构建以区域治疗中心为核心、市级治疗点为主干、县级治疗点为延伸的艾滋病治疗体系,完善自治区级中医(中西医结合)艾滋病研究中心的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防治队伍综合素质。到2020年,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艾滋病病毒检测筛查实验室覆盖率达95%以上,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检测点覆盖率达95%以上,艾滋病耐药监测体系基本建立,艾滋病治疗网络进一步完善。 

  2.责任分工 

  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防治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将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资金支持艾滋病防治项目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招考和录用,充实防治工作队伍。 

  (六)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 

  1.工作内容 

  继续开展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民警培训工作。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疫情监测检测和服刑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加强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抗体检测。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扩大治疗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监管场所艾滋病患者转介工作机制,提高转介成功率。到2020年,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民警艾滋病相关知识培训率均达100%;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入监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检测率达100%;符合治疗条件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被监管人员抗病毒治疗率达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离所、出监的转介率达100%。 

  2.责任分工 

  司法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共同做好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 

  1.工作内容 

  落实国家相关救助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精准扶贫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探索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与关怀模式,改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生活质量;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探索开展落实艾滋病救助政策的“一站式”服务。到2020年,符合条件并自愿接受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得社会救助覆盖率达100%。 

  2.责任分工 

  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实施方案》。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八)防治艾滋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程 

  1.工作内容 

  建立多中心的艾滋病防治科研创新与技术推广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科研技术支撑条件、平台与能力建设,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开发广西特色中医治疗艾滋病方药。加强艾滋病防治策略和干预措施研究,进一步摸清艾滋病防控规律,促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防治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全区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艾滋病科学研究纳入本级科技计划安排。 

  2.责任分工 

  科技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防治艾滋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有关科研、医疗卫生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实施分类指导,逐级签订防治艾滋病攻坚工作目标责任书。疫情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牵头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明确责任,限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健全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确专门的艾滋病防治部门,配齐配强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必要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人员数量不低于2010-2014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要求。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人员津贴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完善投入机制,保障防治经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和攻坚工程的需要,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把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投入水平不低于2010-2014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自治区明确的投入要求和标准,做到优先保障。各部门要根据攻坚工程项目建设和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四)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工作机制,自治区制定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将对各市的考核纳入自治区设区市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并与医改工作统筹评价。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视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和各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估。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5-2020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推动2015-2020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条 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导向、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党政线、部门线和卫生计生线。 

  党政线的考核对象是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部门线的考核对象是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卫生计生线的考核对象是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自治区与各市、自治区成员单位签订的责任状所明确的目标任务以及年度考核评估方案所明确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六条 党政线主要考核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艾滋病工作负总责情况。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统筹推进防治艾滋病政策措施制定情况。 

  (二)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三)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情况。 

  (四)攻坚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部门线主要考核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职责情况。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 

  (二)各攻坚专项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卫生计生线主要考核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履行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情况。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统筹协调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日常工作情况。 

  (二)攻坚专项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医疗救治、随访管理的情况。 

  (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情况。 

  (五)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一)加强艾滋病疫情、病人治疗等日常信息数据管理和综合分析评估,对市、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评估。 

  (二)对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工作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在日常信息数据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单位,采取不定期抽查与核查。 

  (三)年度考核采取自查和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各市、县(市、区)对照目标管理责任状及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自治区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设区市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并抽选部分县(市、区)进行核查。 

  (四)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采取部门自查、报送年度履职报告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各市的考核纳入自治区设区市年度绩效考评体系,按有关规定统筹考评。 

  第十二条 对完成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成效显著、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和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年度艾滋病防治“以奖代补”资金,优先推荐安排国家相应的发展项目。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取消年度艾滋病防治“以奖代补”资金安排资格,从年度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相应分值。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和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2015-2020年攻坚工程终期评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嘉奖。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市、区)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考核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增强考核透明度,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坚决防止干扰考核工作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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