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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4-01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加强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管理,确保示范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障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在充分利用原有示范区工作管理机制的基础上,设立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示范区所在的市(地)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协调督导员;示范区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同时作为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各地要将建立和完善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作为示范区开展的第一项工作,抓紧按照要求落实,为今后示范区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请各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督促、收集并核实各示范区和有关市(地)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的信息,认真填写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建设信息表(见附件1),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我办。今后各地上报的相关信息如有变动,请及时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制订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通知要求,各示范区应按照《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以下简称共建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经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批准执行,并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以下简称重点示范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批准执行。各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要指导各示范区,按照要求制订示范区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示范区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表样式见附件2)。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按自然年度(即每年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计划可从3月20日至12月31日)制定,经费应包含本地所有艾滋病防治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防治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和社会募集经费等)。请各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2009年5月25日前审核批准共建示范区2009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并报我办备案;2009年5月10前完成重点示范区2009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工作,并报我办批准后执行。自2010年起,重点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我办,共建示范区工作计划应于2月底前报我办备案。
  三、做好示范区工作信息的沟通和交流
  根据通知要求,各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上报各种工作报表(需上报的工作报表另行下发),及时搜集、总结上报信息和典型事例;省级和市(地)级现场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上报督导报告。我办将从上报的信息材料中,择优编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动态》。各地上报的信息材料数量和采用数量将作为考评示范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我办将不定期地编发全国示范区工作经验推广材料。请各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认真组织示范区的信息上报工作,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推广各地的工作经验。
  四、切实做好防治经费的落实和管理使用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地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落实各级示范区工作经费及省级、市(地)级示范区协调工作经费,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并落实各示范区工作经费设立专账,专款专用,根据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挪用和浪费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联系电话:010-83157864,83157908;传真:010-83157903
  联 系 人:高燕  赵畅  陈清峰
  电子信箱:scaids@chinaaids.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邮    编:100050

  附件:1.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建设信息表
        2.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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